本文轉載自: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X1/6399511.shtml
作者為:黃煜
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,這部堪稱運動產業「葵花寶典」的問世,對於國內運動產業發展,可說是進入一個新的境界。
本條例適用的範圍,似與多數產業條例有些不同,適用對象涵蓋了地方政府部門、非營利性組織及民間企業,前兩者更是產業發展重心,並影響條例實施效益甚鉅。
首先,以地方政府而言,辦理大型運動賽會及興建運動場館,與地方建設及塑造城市形象息息相關,而運動場館業及運動賽會表演業,又屬於運動產業中之核心產業,也就是說,運動產業的推動,惟有跨部門整合才能克竟全功。
事實上,從高雄世運到台北聽奧,都可看出地方政府人力及物力的投入,國內不少綜合性賽會亦有相同情形。同時,台灣四面環海有利水域運動之推展,再加上全台自行車道及鄉間步道星羅密布,豐富的自然資源,形成地方打造產業聚落的先天優勢。毫無疑問地,這也點出了全國或區域運動產業推動的決策思維所應具有的高度。
第二,非營利性運動組織之運作升級。運動產業成員包括許多非營利性運動組織,各種國際運動總會是主角;運動用品公司、運動傳播媒體是重要配角。而國內從中央到地方,有上千個實際參與運動推廣的運動協會或委員會,這些組織的營運成效,關係著運動產業的興盛與否。先進國家的運動組織已朝向企業化運作,以滿足市場需求,此一條例提供之輔導資源、獎補助機制,甚至產學合作,都有機會協助提升組織營運成效。
運動產業的發展,不僅促進個人建康及提升生活品質,對於城市行銷及地方繁榮,都有助益。國際間已有許多城市透過辦理賽會以打造自身品牌,並帶動相關產業;更特殊的是,由於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,政府需要透過其他方式爭取國際空間,而運動屬於全球共通語言,使運動產業更具戰略意義,如在國際賽會表現優異的知名運動員、國內興建的著名運動場館,及城市辦理的品牌賽事,都可以吸引全球媒體目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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